马某、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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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315号案件名称
马某、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某;司某某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315号原告:马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司某某,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原告马龙与被告司登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马龙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马龙因无法提供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马龙负担。 审判员 董昌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芳书记员 白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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