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西阿且、曲木有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2民初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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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民初403号案件名称
阿西阿且、曲木有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喜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阿西阿且;曲木有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403号原告:阿西阿且,男,彝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被告:曲木有布,男,彝族,1992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阿西阿且与被告曲木有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1日,原告阿西阿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西阿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西阿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阿西阿且负担。审判员 贾启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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