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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学、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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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18号
  • 案件名称

    刘广学、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广学;付建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918号刘广学、付建军:申请执行人刘广学与被执行人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建军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广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建军向申请执行人刘广学清偿本息43000元,案件受理费50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付建军一次性向申请人刘广学清偿借款35000元(已履行),申请人刘广学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权利。执行费530元被执行人付建军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9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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