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军、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6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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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247号案件名称
郑海军、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郑海军;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敬万江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6247号原告:郑海军,男,陕西省佳县人,现住神木市。被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汉卿。被告:敬万江,男,河南省新乡市人,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原告郑海军与被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敬万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现因被告敬万江将本案设备租赁款支付完毕,故原告郑海军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军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郑海军承担。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志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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