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江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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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074号案件名称
姚江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姚江鸽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074号移送机关:渑池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姚江鸽,女,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本院在执行姚江鸽罚金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2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江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6月28日,2021年9月17日分别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1.2021年6月24日,向洛宁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信息。2.2021年6月24日,向洛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审批拘留决定书。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志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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