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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临沂金飞重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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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39号
  • 案件名称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临沂金飞重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临沂金飞重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金飞重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临沂金飞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金飞重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金飞重工有限公司在临沭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9民初7175号案件有尚未支取的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金飞重工有限公司在临沭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9民初7175号案件的标的款****元至本院(2021)鲁1329执2739号案件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天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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