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公强、日照市东港区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20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2035号
  • 案件名称

    郭公强、日照市东港区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郭公强;日照市东港区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2035号申请执行人:郭公强,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1992015H,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江豪建材城C区3号。法定代表人:孙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公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1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28291.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6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到庭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054元,本院已划拨并过付至申请人;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一台,因车辆年限久远,申请人表示不作查封处置;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经线下调查,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郭公强。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欠款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为勇审判员  雷洪夏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