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思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1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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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199号之二案件名称
佛山市思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思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19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思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南亚工业园01号。法定代表人:廖香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杨,广东顺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圣前,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夏21楼。法定代表人:王爱卿。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思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21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4300××××0522-1账户上的存款150666.77元(应冻结150666.77元,实际冻结150666.77元)。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4300××××0522-1账户上的存款150666.77元的冻结(应冻结150666.77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薇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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