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永辉汽车配件经销部、宁夏祥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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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716号案件名称
中卫市永辉汽车配件经销部、宁夏祥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卫市永辉汽车配件经销部;宁夏祥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716号原告:中卫市永辉汽车配件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经营者:史彩灵,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祥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 原告中卫市永辉汽车配件经销部诉被告宁夏祥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卫市永辉汽车配件经销部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永辉汽车配件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永辉汽车配件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中卫市永辉汽车配件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曾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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