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春梅、王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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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1389号案件名称
冷春梅、王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冷春梅;王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冷春梅,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王春,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3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冷春梅申请执行王春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冷春梅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冷春梅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323执138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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