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永忠、高国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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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775号案件名称
贺永忠、高国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贺永忠;高国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775号 原告高国林,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贺永忠,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村民,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高国林与被告贺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国林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国林负担。 审 判 员 杜 泉 意 二 〇 二 一年 九 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 一 鑫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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