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夏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汉恒吊篮租赁服务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06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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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0698号之一案件名称
厦门夏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汉恒吊篮租赁服务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厦门夏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汉恒吊篮租赁服务部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069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夏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56号海联中心16楼A单元之二。法定代表人:邱峰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平(系公司员工),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棉袜巷2号。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汉恒吊篮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672号(长沙盛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经营者:冉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汉恒吊篮租赁服务部(原告)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夏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0698号民事裁定:冻结厦门夏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实际冻结厦门夏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391586.50元(账号:6XXXXXXXX7)。厦门夏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调解结案,厦门夏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故厦门夏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湘0111民初10698号对厦门夏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6XXXXXXXX7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晶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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