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翱德翔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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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84号案件名称
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翱德翔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翱德翔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84号申请保全人:陕西翱德翔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园。法定代表人:王伟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鹏程,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雪玲,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保全人: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XX街道XX村。法定代表人:梁来栓。申请保全人陕西翱德翔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被申请保全人除账户资金可采取措施外,无其他财产,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XX路XX号为0736账户中的2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XX路XX号为0736账户中的2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尾号为1007账户中的2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0元);在兴业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尾号为4344账户中的2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0元);在兴业银行晋中分行尾号为3021账户中的2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0元);在XX路XX号为0504账户中的2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0元);在中国银行孝义支行营业部尾号为5367账户中的2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尾号为3074账户中的2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0元)。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从2021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均系轮候冻结。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8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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