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忠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占忠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占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三被执行人:李占忠,男,汉族,1964年03月04日生,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占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占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