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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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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48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源;孔燕;张中国;朱生秀;张铁玉;冯永祥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482号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银杏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AY8K。法定代表人:谌丽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覃嘉奕,系公司清收中心经理。被告:朱源,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被告:孔燕,女,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被告:张中国,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被告:朱生秀,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被告:张铁玉,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被告:冯永祥,男,汉族,1961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源、孔燕、张中国、朱生秀、张铁玉、冯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99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谷 若人民陪审员  杨贤伟人民陪审员  彭艳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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