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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宇诚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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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620号
  • 案件名称

    贵阳宇诚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贵阳宇诚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宇诚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格林博邸A4幢5单元5-1号。法定代表人:黄中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绿塘乡高潮村。法定代表人:赵民红,系该煤矿负责人。关于贵阳宇诚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1民初3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内容如下: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所欠原告贵阳宇诚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0000.00元减去已经偿还的20000.00元,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自愿从2018年11月28日前开始偿还原告贵阳宇诚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元,共分十四次偿还,最后一次偿还20680.00元,2019年12月28日前偿还完毕。最后一次偿还20680.00元时原告贵阳宇诚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开具181355.00元的发票,否则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有权拒绝偿还最后一期所欠货款20680.00元。如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任何一期未还款,原告贵阳宇诚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连同剩余欠款一起强制执行,且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自愿从2014年4月23日起以1506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所欠货款还清止。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实收1750.00元,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过程中,依照(2018)黔0521民初38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贵阳宇诚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贵阳宇诚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实伦审 判 员 张 平审 判 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毛震宇书 记 员 祝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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