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栋、杨文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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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339号案件名称
张元栋、杨文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元栋;杨文成;王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张元栋,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农垦永昌农场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杨文成,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元栋、杨文成与被执行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元栋、杨文成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元栋、杨文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出具被执行人王**已给付欠款本息92000元并放弃对其余欠款利息执行的证明一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光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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