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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栋、杨文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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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339号
  • 案件名称

    张元栋、杨文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元栋;杨文成;王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张元栋,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农垦永昌农场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杨文成,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元栋、杨文成与被执行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元栋、杨文成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元栋、杨文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出具被执行人王**已给付欠款本息92000元并放弃对其余欠款利息执行的证明一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光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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