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树钦、赵惠民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27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2750号
  • 案件名称

    谢树钦、赵惠民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谢树钦;赵惠民;双峰县锁石镇联吉村民委员会;赵卫星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2750号原告谢树钦,男,1952年5月2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赵惠民,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龙卫良,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峰县锁石镇联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荣国,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第三人赵卫星,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谢树钦、赵惠民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树钦、赵惠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树钦、赵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谢树钦、赵惠民负担。审 判 长  赵新国人民陪审员  熊卫兵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颜 庆代理书记员  张天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