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树钦、赵惠民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2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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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2750号案件名称
谢树钦、赵惠民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谢树钦;赵惠民;双峰县锁石镇联吉村民委员会;赵卫星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2750号原告谢树钦,男,1952年5月2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赵惠民,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龙卫良,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峰县锁石镇联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荣国,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第三人赵卫星,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谢树钦、赵惠民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树钦、赵惠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树钦、赵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谢树钦、赵惠民负担。审 判 长 赵新国人民陪审员 熊卫兵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颜 庆代理书记员 张天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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