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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震、陕西团结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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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901号
  • 案件名称

    申震、陕西团结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申震;陕西团结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众鑫源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申震,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陕西团结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众鑫源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震持本院生效的(2021)陕072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团结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众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34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1)陕西团结实业有限公司因原办公地址所在的村整体折迁,目前未查找到具体的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账户上仅有的2817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人已足额领取28177元(含执行费100元);执行中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被执行人陕西众鑫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均未执结(均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丽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司留守人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但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陕西众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已将被执行人陕西众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修建的十座养猪大棚查封(轮候),因无相关产权登记信息,暂无法处置。(3)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目前对能扣划的已扣划并兑付申请执行人,暂时不宜处置的财产已采取查封措施(轮候),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也不能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旭审判员 熊伟峰审判员 刘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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