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新宇模板租赁站、宁夏翼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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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437号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新宇模板租赁站、宁夏翼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武口区新宇模板租赁站;宁夏翼航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437号原告:大武口区新宇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潮湖村煤机一厂路口。 经营者:孙合,系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宁夏翼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汝路综合商业楼9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张君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武口区新宇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宁夏翼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大武口区新宇模板租赁站于2021年9月8日以宁夏翼航工贸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宁夏翼航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武口区新宇模板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武口区新宇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计453元,由原告大武口区新宇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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