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延发、王清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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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0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延发、王清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延发;王清莲;张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延发,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延长县***村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王清莲,女,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子长市***村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张瑜,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子长市***村民,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延发与被执行人王清莲、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王清莲、张瑜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延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起算至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2%),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1年9月6日,我院依法查封王清莲与路春林共有的位于陕西省子长市****砖窑中北面两孔,申请执行人朱延发与被执行人王清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清莲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0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强 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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