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邸千亩荷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孟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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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874号案件名称
陕西圣邸千亩荷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孟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圣邸千亩荷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孟浩;眉县双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874号原告:眉县双龙物流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斜峪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04。法定代表人:张烈惠,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建武,系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圣邸千亩荷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GWKL12。法定代表人:李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孟浩,男,生于1966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圣邸千亩荷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眉县双龙物流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圣邸千亩荷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孟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眉县双龙物流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眉县双龙物流发展有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眉县双龙物流发展有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杏书 记 员 孙 鹤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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