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弥媛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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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60号案件名称
阮某某、弥媛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弥媛媛;弥媛媛;阮钰敏;阮钰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阮某某,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向阳区1栋1单元11号。被执行人:弥某某,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钼业公司中厂。申请执行人阮某某依据生效的(2020)陕05民终22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弥某某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执行费514元。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弥某某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后依法扣划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15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阮某某。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弥某某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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