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2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281号案件名称
定边县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定边县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昭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8281号原告:定边县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海。被告:孟昭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定边县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孟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边县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姮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