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石某、吉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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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19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吉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石某;吉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19号原告:李某,女,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吉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勾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柳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李桂芹与被告石某、吉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邱宇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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