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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石某、吉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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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19号
  •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吉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石某;吉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19号原告:李某,女,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吉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勾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柳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李桂芹与被告石某、吉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邱宇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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