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可可、田现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22执39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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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执399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可可、田现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可可;田现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22执3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可可,男,199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田现伟,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关于刘可可与田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豫0122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现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可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田现伟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4053元,本院已实施扣划,扣缴执行费410元,余364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委托被执行人管辖法院前往被执行人管辖范围内房管部门查询其房屋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053元,本案债权尚余3035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田现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可可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陈怀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鲁韶华书 记 员 校彦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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