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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峰、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3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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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3249号
  • 案件名称

    徐峰、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徐峰;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3249号原告:徐峰,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1号24栋2-6-2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建军,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石洪峰。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2111-2112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峰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爱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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