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树林与王显炳、吴富华、吴富春、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2执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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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执1473号案件名称
黄树林与王显炳、吴富华、吴富春、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树林;王显炳;吴富春;吴富华;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黄树林,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王显炳,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吴富春,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吴富华,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河西顺江街6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65388329C。法定代表人:谢鸿运,总经理。本院依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5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0)川0522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黄树林申请执行王显炳、吴富春、吴富华、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显炳、吴富春、吴富华、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显炳、吴富春、吴富华、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吴富华名下位于纳溪区的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号:××××,建筑面积:167平方米),期限为三年。上述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和新增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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