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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邓北平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申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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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申26号
  •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邓北平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邓北平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邓北平,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05号。再审申请人邓北平因起诉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陕10民终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北平申请再审称,其与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的纠纷是单位对职工的违法侵权纠纷,原审认定为单位内部管理关系错误,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邓北平以1982年商县支行建房后,职工不同条件都分到了住房,却未给其父邓澍三分配住房,1993年商州支行陆续建起几栋职工住宅,又拒不给其父邓澍三分房改房等事实提起诉讼,该纠纷是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为单位内部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邓北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北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审 判 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铭博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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