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何海芳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749号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何海芳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何海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749号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何海芳,女,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何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2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何海芳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80,286.65元人民币(实际冻结391.4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25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仕文、刘延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6执恢331号之三 下一篇 张超、王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