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仕文、刘延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6执恢33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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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6执恢331号之三案件名称
黄仕文、刘延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黄仕文;刘延良;李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6执恢3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仕文,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延良,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李珍,女,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黄仕文与刘延良、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826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李珍名下有部分存款(已扣划42097.2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李珍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地产(本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该房地产,后因申请执行人暂不同意启动拍卖程序,本院暂停拍卖程序)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9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文胜审判员 张素琪审判员 罗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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