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莫雪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7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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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76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莫雪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莫雪兵;莫令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地址:桃江县。负责人:王添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莫雪兵,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莫令珍,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莫雪兵、莫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湘0922民特20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予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进行了传票传唤,责令二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825.02元及利息12,053.14元,并按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承担执行费1,2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莫雪兵名下湘HH5545的轩逸车一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息红利和收益类保险。2、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3、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莫雪兵因骗取贷款罪于2021年5月被刑事拘留,二被执行人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5日止,二被执行人尚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825.02元及利息12,053.14元,并按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需承担执行费1,27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习军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王志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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