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景波、赵江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9民初1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民初147号
  • 案件名称

    李景波、赵江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留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景波;赵江勇;许晓林;留坝县中合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正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9民初147号 原告:赵正刚,男,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被告:留坝县中和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法定代表人:李文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琦,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江勇,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被告:李景波,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许晓林,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原告赵正刚诉被告留坝县中和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江勇、李景波、许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赵正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赵正刚负担。  审  判  长  辛长彦审  判  员  周洪波人民陪审员  权小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陈忠英书 记 员 涂  培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