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波、赵江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9民初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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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民初147号案件名称
李景波、赵江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留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景波;赵江勇;许晓林;留坝县中合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正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9民初147号 原告:赵正刚,男,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被告:留坝县中和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法定代表人:李文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琦,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江勇,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被告:李景波,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许晓林,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原告赵正刚诉被告留坝县中和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江勇、李景波、许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赵正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赵正刚负担。 审 判 长 辛长彦审 判 员 周洪波人民陪审员 权小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陈忠英书 记 员 涂 培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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