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顺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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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597号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顺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顺风;魏岩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597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薛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祥,该联社职员。被告:魏顺风,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魏岩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顺风、魏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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