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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顺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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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597号
  •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顺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顺风;魏岩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597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薛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祥,该联社职员。被告:魏顺风,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魏岩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顺风、魏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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