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玉秋、盘锦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6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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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648号之一案件名称
牛玉秋、盘锦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牛玉秋;盘锦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玉秋,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盘锦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为912111037283965388,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辽河中路67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为91211103122585692E,住所地为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辽河中路67号)。法定代表人:黄乐营,该公司董事长。牛玉秋申请执行盘锦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牛玉秋于2021年9月23日以申请执行错误为由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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