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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欧廷刚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3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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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3355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欧廷刚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欧廷刚;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3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新街。法定代表人:唐成红,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廷刚,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一路268号。法定代表人:苏成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廷刚、原审第三人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谢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英书 记 员  贺栋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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