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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伦、敬长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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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591号
  • 案件名称

    孟德伦、敬长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孟德伦;敬长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孟德伦,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敬长安,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孟德伦与敬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27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敬长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德伦与被执行人敬长安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敬长安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孟德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50000元,若被执行人敬长安未按期足额支付欠款,则申请执行人孟德伦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0)川0727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龚术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 强书 记 员 贾炳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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