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会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5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561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会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会林;高连霞;郄艳梅;王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负责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会林,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高连霞,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郄艳梅,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敏,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会林、高连霞、郄艳梅、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会林主动与申请人达成了分批履行的和解执行协议(具体内容见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故应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256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长征、刘永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75号 下一篇 魏国艳、辽宁医药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5民终1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