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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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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760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760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执行综合庭移交的被执行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执行追缴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车辆登记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正处于服刑期中,暂无履行能力,其本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湘048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卫成审判员  白伟军审判员  尹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福龙书记员  王 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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