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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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247号案件名称
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247号原告: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某某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孝和,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7月2日出生。被告:李某,女,1991年1月7日出生。原告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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