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108民初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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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108民初2239号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晋0108民初2239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娇,上海兰迪(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瑶,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1000元,及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息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27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详情如下:2021年4月6日,被告以买车帮忙为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约定于2021年5月5日前全部归还,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在扣除利息5000元后将借款金额75000元支付至被告账户;2021年4月11日,被告以店面周转为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借款人民币35000元整,约定于2021年4月27日前全部归还,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在扣除利息5000元后将借款金额30000元支付至被告账户;2021年4月16日,被告以帮助其朋友托管房周转为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约定于2021年4月27日前全部归还,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在扣除利息3000元后将借款金额27000元支付至被告账户;2021年4月27日,被告以帮助其家人看病为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借款人民币106000元整,约定于2021年5月27日前全部归还,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在扣除利息8000元后将借款金额98000元支付至被告账户。至此,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230000元。然,以上多笔借款到期后,被告除仅向原告归还部分本金外,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偿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共同确认被告李某欠原告刘某本金173900元,利息14400元,共计188300元。被告李某分4期偿还,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刘某归还第一笔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刘某归还第二笔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归还第三笔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共计444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33900元,直至还清。二、被告李某如未按照上述第一项还款,原告刘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诉讼费2158元、保全费15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由于原告刘某已向法院预交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李某于2021年10月31日向原告刘某支付诉讼费2158元、保全费15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樊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珊书 记 员 闫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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