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杨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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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17号案件名称
龚某某、杨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龚某某;杨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8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琰、杨某偿还欠款合计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以生效法律文书分别确定二被执行人各自承担独立的给付义务,不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为由,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以(2021)陕0728执399号终结执行本案。2021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支付欠款27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杨某主动履行了案件款2750元,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已领取,自愿放弃迟延利息,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综上,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已执行完毕,该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1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承担。审判员 周秦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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