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5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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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504号之二案件名称
高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504号之二原告:高某,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石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航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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