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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5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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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50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高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高某;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504号之二原告:高某,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石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航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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