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占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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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554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占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占海;刘殿路;周井坤;吕占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554号申请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海,男,汉族,系农商行职员。被执行人:吕占海,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刘殿路,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周井坤,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生,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吕占江,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占海、刘殿路、周井坤、吕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6936.44元,执行费1354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殿路在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本金20000元,从2022年10月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直至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5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贵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秋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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