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某某门市部、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8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822号案件名称
汾阳市某某门市部、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汾阳市某某门市部;赵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某某门市部住所地:汾阳市某某经营者:文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又名赵某某)本院在执行汾阳市某某门市部申请执行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元及案件执行费×××元。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账户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庆杰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孙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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