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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某某门市部、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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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822号
  • 案件名称

    汾阳市某某门市部、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汾阳市某某门市部;赵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某某门市部住所地:汾阳市某某经营者:文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又名赵某某)本院在执行汾阳市某某门市部申请执行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元及案件执行费×××元。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账户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庆杰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孙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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