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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德、王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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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771号
  • 案件名称

    王同德、王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同德;王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771号申请人:王同德,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住甘州区,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自由职业。申请人王同德与被执行人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8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彬偿还申请人王同德借款本息45万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剩余的35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王彬逾期一期未履行,则申请人王同德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执行人王彬负担。申请人已交纳,被执行人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退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同德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标的45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款454400元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彬将润泉家园A区2号楼一单元302室以254388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人王同德,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协助申请人王同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下剩案件款200012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现申请人王同德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7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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