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德、王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7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771号案件名称
王同德、王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同德;王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771号申请人:王同德,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住甘州区,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自由职业。申请人王同德与被执行人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8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彬偿还申请人王同德借款本息45万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剩余的35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王彬逾期一期未履行,则申请人王同德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执行人王彬负担。申请人已交纳,被执行人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退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同德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标的45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款454400元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彬将润泉家园A区2号楼一单元302室以254388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人王同德,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协助申请人王同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下剩案件款200012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现申请人王同德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7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4081号 下一篇 汾阳市某某门市部、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