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伯兴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701号
  •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伯兴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伯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701号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王伯兴,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王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1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王伯兴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50,134.07元人民币(实际冻结980.03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7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14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