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卉、侯东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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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2042号案件名称
邹卉、侯东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邹卉;侯东升;邹玉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2042号申请执行人:邹卉,男,汉族被执行人:侯东升,男,汉族被执行人:邹玉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邹卉与被执行人侯东升、邹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6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其二人未完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卉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侯东升、邹玉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侯东升、邹玉贵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侯东升、邹玉贵互联网金融、银行无足额财产,无工商注册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有存款。3.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邹玉贵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895元,划拨被执行人侯东升银行存款17038元,以上案件款共计2193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21933元。4.本院已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侯东升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预期账户(帐号:6228482946100912262,另本院2021年的8月3日二次冻结该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7月2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5.申请执行人同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6.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综合上述,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7000元,申请执行人从本院领取案件款21933元,申请执行人累计实现债权58933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侯东升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预期收入账户,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恢204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怀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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