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利、王社教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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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97号案件名称
张庆利、王社教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庆利;王社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29日出生,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旬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陕0425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1059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用28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能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其不动产进行了实地调查,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资金1122.9元,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实际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恢1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高 超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斌 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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