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鑫、韩志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2021)陕0503执4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403号案件名称
韩志鑫、韩志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韩志鑫;韩志鑫;李军平;李军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03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某某归还借款本息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9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的工资及公积金收入共计70695元,扣除案件执行费695元,余款70000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2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经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谈话,其明确表示对于利息不足部分自愿放弃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4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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